在婚姻存续前产生的负债被视为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而言,在其结婚前所欠下的个人债务,实际上构成了其与债权人之间基于特定法律事件而建立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该债务仅是指夫妻一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以前,与其债权人这个特定主体之间所出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就此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主张,而无法在债务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向其配偶提出相关请求。
然而,若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婚前所欠债务已经转变为了婚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已经成为了他们共同的物质生活基础,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