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量刑建议权由此得以确立与明晰。
就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当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裁决时,应当优先采纳由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指控罪名及相应的量刑建议作为参考。
换言之,量刑建议权即是公诉人应按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