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承包的土地可被视作是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假设该土地的取得时间处于夫妻结婚后,而且夫妻二人均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我们便有理由将这片土地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这片土地是由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承包下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应当被视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