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主刑仅能单独实行,它既是规制违法行为的基本刑事惩处手段,又只能独立实施而无法与其他刑罚并用。
这就表明了对于任何一种特定的罪行,都仅仅有且只能使用一个主刑加以处罚。
相较之下,附加刑则包含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不同种类。
作为对主刑的补充,附加刑既可独立运用,亦可在主刑基础上附加适用,对于同一罪行甚至可能施加多个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