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犯罪行为既可以作为公众
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也可转化为个人
自诉的案件加以解决。
所谓商业秘密
犯罪,乃是通过
盗窃、贿赂、威胁以及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商业机密资料,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披露、利用甚至许可他人使用其所获得的商业机密信息,从而对商业秘密的所有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
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