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进行贷款业务中,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若其担任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角色,将依法享受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在借款人的资产尚未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完全偿还债权人债务之前,法律赋予了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其次,倘若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则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无论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何,以及是否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必须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偿还所欠款项;
最后,对于以特定财产(如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情况,当借款人未能履行义务时,信用社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或变卖该财产,并以所得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