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
拆迁所涉及到的
赔偿内容主要包括:
(1)
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区域的补偿价格;
(2)厂房重新建筑形成的全新价值;
(3)因停工和停止营业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4)附着于建筑物上的装饰物品;
(5)各种机器设备以及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其次,当面临工厂搬迁时,工厂管理层可与员工进行协商以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若选择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平均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半年以内的工资收入。
此外,企业所提供的企业住房补偿仅适用于房屋的所有权人。
对于那些由企业租用的房屋,其补偿对象仅限于租赁期间内自行建造的土地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