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首先,根据现行的司法制度,原审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下达的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七个工作日之内履行执行程序。
对于下级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须先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复核,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后,原审法院应在收到此命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死刑的执行工作。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罪犯交付执行。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裁决:
(一)在执行之前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二)在执行之前罪犯揭露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判决进行改判;
(三)罪犯正处于孕期。
对于前两款所述的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继续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款原因导致暂停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改判。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