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经营场所的厂房大都是通过租赁取得的。
那么在遇到
厂房拆迁的状况时,必定会让原本的租赁契约终止。
面对这种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
拆迁人提供相应的
赔偿。
依照我国《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首先,是针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带来的成本也应当予以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停滞和营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至于各个补偿项目的具体
补偿金额,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因素进行具体调整。
通常来说,每隔两至三年,各市县都会对
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以便逐步提升补偿金额。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