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依法合规地帮助自己追索债务,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得到了民法领域的认可和支持。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条款并未明确禁止类似行为,因此相关的行为也是可以被允许和行使实施的。
尽管受托人(即第三方讨债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这就意味着其所持有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均具备合法的来源依据,因此向债务人进行追索债务的行为便具有了充分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