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赖恐吓电话中的录音不足以判定构成犯罪。
对于恐吓罪的刑罚裁决,必须有确凿的实质性证据才能够成立。
简单的恐吓行为往往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事项,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即可。
然而,视频、音频等视觉或听觉证据材料并不足以独立支撑并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结合其他更为可靠的证据进行佐证,以便更准确地界定案件性质和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五款的规定,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者,将面临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同时还可附加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通过书写恐吓信件或采用其他方式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2)在公开场合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类型的信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干扰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