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之规定,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于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尚未明晰,则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擅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须在房屋征收范围以内进行公开宣告。
补偿决定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该项赔偿决定表示异议,他们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