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农村宅基地纷争时,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是协商,当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产生纠纷的各当事方时,他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协商以求得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是调解,在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调解组织寻求帮助,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再者是仲裁,若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经过协商与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裁决;
最后是诉讼,如果争议事项较为严重且涉及到法律问题,那么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并作出公正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