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若仅仅是将他人的音乐进行
非营利性的欣赏或分享,并且并无任何形式的商业企图,那么该种行为基本上构不成版权侵犯。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序章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要求,当我们试图以表演的方式呈现他人所创作的作品时,作为表演者,必须首先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报酬给原作者。
同样地,如果是由演出组织者来组织这样的演出活动,他们也需要先获得原作者的许可,然后再支付报酬给原作者。
而在第三十九条中,对于表演者的表演权,法律赋予了以下六项重要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允许他人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并从中获取报酬;
(4)允许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
(5)允许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从中获取报酬;
(6)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从中获取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