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拆迁
安置房屋通常可划分为两大
类别:
首先是由于重大市政工程实施导致的物资迁移从而建设的配套服务性
商品房或者政府配售的具有较低价格的商品房;
这类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个人,然而却需要在获取所有权后的五年内禁止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其次是随着房地产开发等各种因素而引发的
拆迁行为,拆迁机构为了妥善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为其提供或者代替他们购买的中等偏下价位的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
这种类型的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它属于被安置者的
私人财产,不存在转让期限的限制,因此可以自由地进行上市交易。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