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强制或被动情况下归案后,自愿且诚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以及接受最终裁判的行为。
然而,坦白是否属于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呢?答案并非如此。
实际上,坦白被视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
关于坦白的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未主动投案自首,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便可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如果因为如实供述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则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