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的主要案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的纠纷案件;
撤销债务人通过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相关债券的担保而引发的相关争议;
撤销债务人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案件;
以及对债务人恶意拖延到期债权的行为进行撤销所产生的争议;
另外,还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此类问题达成的特定约定等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