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则需满足以下要素:
(一)首要因素:
犯罪嫌疑人须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主观动机:
犯罪人必须具有明显且故意的犯罪意图;
(三)受侵害对象:
该犯罪所针对的受害者必须是普通公民,其信件形式可以涵盖如电报、信函等文字类通信手段,但并不包含汇款、包裹及书籍纸包等其他类型的通讯方式;
(四)犯罪行为:
客观上,犯罪人需要实施的是隐蔽或毁坏、非法开启并检查他人生效信件的违纪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