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事诉讼中,最新的立案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针对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而得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及未经许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倘若这些行为导致了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将予以追溯;
其次,如若透支行为为恶意,其额度如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同样也会被立案调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九十五条例定的【信用证诈骗罪】内容大致如下:
所有涉及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果诈骗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受到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违法分子,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予以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该法条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信用证诈骗行为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来实施诈骗;
第二种是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第三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
最后一种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