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望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受拒绝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向
管辖区域内的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
若相关
责任人员或机构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之责任,将面临
司法机关实施的诸如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的制裁,但是禁止以强制手段干涉子女的人身自由及探望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与时间,应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作出最终判决。
若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探望行为;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