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婚母亲来说,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益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首先是可以尝试以双方友好磋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假如经过多次协商依旧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也可以选择向审理该区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路径。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内容,
离婚之后,若父母之中未承担直接
抚养责任的那一方享有对其子女的探访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无私帮助的义务。
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通常情况下应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
如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将归属于人
民法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原因消除以后,探望权将会得到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