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乃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之相关规定,且由此导致甲类传染性疾病得以传播或存在极大风险传播的
犯罪行为。
关于本罪的
构成要件分析如下,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
首先,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
法规之具体规定的行为;
其次,由于这些
违规行为,进而导致甲类传染性疾病得以传播或者存在极大风险传播。
至于客观行为上的表现方式则主要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向社会提供的饮用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对于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卫生要求,拒绝履行并拒绝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污水、污染物以及粪便等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3、出于主观意志允许或者放任患有传染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可能会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