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给予犯罪者减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可能"获得减刑的实质性条件主要包括犯罪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有立功表现。
通常情况下,犯罪者在服刑期间的悔过表现与立功表现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然而,也存在部分犯罪者虽然具有悔过表现却没有立功表现,或者虽有立功表现却没有特别突出的悔过表现。
因此,刑法明确规定,无论是悔过表现还是立功表现,均可作为减刑的依据。
只要犯罪者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便有资格申请减刑。
当然,若同时具备悔过表现和立功表现,那么在法定的减刑范围内,可以考虑给予更宽泛的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