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前者乃指在破产程序启动期间,为了确保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由债务人资产及其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关连性债务;
后者则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存在的、针对破产人的合法申报并经确认后,有资格从破产财产中获取公正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