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信用卡拖欠造成信用纪录欠佳之状况,可能致使当事人陷入银行的“黑名单”,进而严重干扰其日常生活与出行便利,然而该行为并不会给其亲友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时,一旦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将禁止实施一系列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首先是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其次是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再次是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此外还包括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同时也不能够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最后是不得进行旅游、度假,以及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学费,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