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行政裁决程序:
当涉及拆迁事宜时,若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应由县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方,则可由该部门所在同级别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裁决过程中,必须涵盖的内容包括:
补偿安置的方式与具体金额、安置所需的房屋面积以及地点、搬迁事宜的期限设定、以及搬迁过渡过程中的相关方式及期限等重要事项。
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予以公布。
第二条法律诉讼途径:
若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强制拆迁措施:
如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未能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具体而言,此项工作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