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特性主要表现在:
本罪侵犯了金融监
管制度的稳定以及尊贵的客户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层面上,其具体体现为金融机构违反了受托责任,擅自使用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被委托、信托的财产;
本罪的实施者通常为金融机构;
而在主观方面,则表现出
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心态。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