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规定,针对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该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第五项到第十七项权利,将受到保护直至作者生命结束并度过五十年之后,而且此种保护期限的计算时间节点应以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准;
若涉及合作作品的话,则保护期限应当截止于最后一位逝者在世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止。
而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这些组织享有著作权(但不包括署名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同样设定为五十年,且计算时间节点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