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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什么情况

当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之际,有责任向申诉当事人明确告知处理途径、所需文件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上述所提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检察院所发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以及由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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