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尚未分割之情形,当事人可依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加以分割;
若协商不成,则可诉诸于法律,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夫妻关系解除之时,其共同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需严格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外,还需结合待分割财产的具体形态、性质以及使用目的等特性,尽可能地确保财产在双方之间的分配能够为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与生活带来便利,同时避免损害财产的效益与经济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