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产在遭受拆迁并得到回迁安置之后是否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判定标准:
基于普遍情形而言,若涉事婚前房产系位于国有土地之上且拆迁方选择以房产作为补偿安置标的物,而配偶并不在此次安置范围之内,那么此类房产通常应认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配偶亦被纳入此次安置范围之中,则该安置房产便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