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须明确,如若提起
离婚之诉,被告未按
传票要求出席法庭审判程序,即便如此,只要法院已依程序向其发出传票并要求其出庭应讯,而被告依然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缺席法庭审判,那么法院即可根据实际情况,仅针对已经到庭的一方
当事人进行深入问询、核对相关
证据资料及听取其意见建议。
经过严谨且细致的审查工作之后,如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修复或和解方式得以恢复,那么法院将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2、当夫妻双方达成共识
自愿离婚时,他们应当签订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当详细记载
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表达以及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的
协商一致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
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需要耗费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
在这期间,双方需共同度过离婚冷静期,然后再次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那么该
离婚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至于提起
离婚诉讼,必须要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作为支撑,法院方能依法予以接受并展开后续审理工作。
另外,只有在确认了双方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至不可挽回的程度上,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关于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清单如下:
首先是
民事起诉状,即
离婚起诉状;
其次是夫妻双方的有效
结婚证明文件;
此外,原告还需提供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
若此次离婚诉讼并非原告首次提起,那么他/她还需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
判决书或
裁定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