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发包方享有如下法定解除权:
首先,若
承包人实施了建设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行为;
其次,若发包人所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未能满足强制性标准或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陷入无从施工作业之困境;
再者,若经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应尽的相应义务;
最后,若已完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发包人拒绝进行修复。
《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