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享有直接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的特权。
在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深入的调解未能缓解婚姻关系中的矛盾,经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应准许离婚。
倘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不批准离婚之后,双方仍然保持
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
离婚诉讼请求时,均应得到准许。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