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取决于借款所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抑或是丈夫个人的
债务,而判断的依据则在于借款的本质属性。
具体而言:
首先,假如丈夫借款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那么这就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法律上,妻子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内,负有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
其次,若丈夫的借款是用于他个人的消费支出或进行
违法活动,例如参与赌博、发放
高利贷等,且妻子对此毫不知情,那么这便属于丈夫个人的债务,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再者,倘若丈夫的借款行为发生于两人
结婚之前,那么同样地,这也应被视为其
个人债务,妻子无需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对于财产的分配与归属达成了明确的协议:
即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那么在此情况下,妻子亦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