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泱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任何欲加入某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入伙”)者,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获得现有全体合伙人的一致赞同,并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的合作协议;
其次,在缔结上述合伙协议之际,原有合伙人务必如实向潜在的新合伙人透露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数据,以便新合伙人能够做出明智且充分的商业决策。
第三个条件则是,自新合伙人正式加入之日起,便自然而然地享有与其身份相匹配的权益,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新合伙人加入之后,原则上他们应该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地位,即拥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然而,若入伙协议中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协议的具体条款予以执行。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新加入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