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中,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当一方向另一方负有债务却未能履行时,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必须要承担起清偿债务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高利贷亦然,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之内。
然而,诈骗罪则不然,其是指犯罪嫌疑人采取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法,利用被害人的误解,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行的实施者通常会通过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法,创造出一种错觉使被害人产生误解并“自愿”交付财物。
因此,民间借贷与诈骗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借款方是否运用了欺骗性的手段。
一般而言,诈骗行为往往涉及到诱骗他人进行投资、入股等活动,而非单纯的借款行为。
只要存在借款行为,那么借款人就必须承担起偿还债务的义务。
如果无法偿还,可能是因为经济能力不足,也可能是因为主观上不愿偿还。
但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存在借贷关系,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