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寻求帮助之前,请您务必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然后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您只需要耐心等待案件的侦查与审理结果即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现了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此项义务。
对于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同样拥有向上述机构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等信息,无论是否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都应予以接受并妥善处理。
若发现不属自身管辖但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应先行采取相关行动,再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
此外,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的,亦可参照本条款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