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医过程中,患者依法享有以下六大权力:
第一,患者拥有受到隐私安全与人格尊严的保障的权益;
第二,患者有权请求医院以及医护人员对其病情相关信息、治疗内容及其相关记录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不会对外泄露半分;
第三,患者具有了解自身疾病实际情况的全面知情权;
第四,患者应当能够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
第五,就诊者拥有参与决策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关事项的权利;
第六,患者在入院期间以及出院之后,都应享有获得全面医疗护理的权利;
最后,患者还享有对比并挑选医疗机构、检查项目以及治疗方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