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细致划定及其确切数额,均由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批准同意并刊印成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过去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评估方法是这样的(关于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的确认方式):
以该地区统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最低层级的单位作为统计基准,同时经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可的价格为参考标准。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已迁出原居住地的农民的现有的平均生活水平,那么他们还将得到额外的安置补助费。
在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做出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者予以以下方向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这其中也包含了所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部分);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燃气、空调迁移、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损耗等方面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内部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得出最终结果。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最后,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如果被征收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