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之后对方未能如约偿还债务的情况,其主要的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以及诉讼等途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时,应当提交具备合法效力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资料。
进一步地,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信息,那么在持有此类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方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