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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是否合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倘若未能与被征收方就土地征用与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仍进行强行收购则无疑是非法之举。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的规范,住宅征收机构应就征收事项与被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若被征收方对于土地征用存在疑虑或异议,可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听证请求。
在此基础上,如若遭遇强制征收,被征收方可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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