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环境中,
侵权行为人的网上侵权行为也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网络使用者及网络服务供应商若以网络为媒介,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遮蔽、切断链接等必要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
侵权的初步
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
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