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并无宣布婚姻无效之权力,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宣告某段婚姻为无效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重婚行为;
存在有法律明确禁止缔结为婚姻的近亲关系;
以及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等。
无效的或已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便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当事人亦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