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之后,当地法院通常会在两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各地区法院对涉及到公
共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应于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在法定时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