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存在分歧的问题,若争议仍然未能化解,则需由当地权威机构进行裁定和处置,例如人民政府。
具体情况如下:
一方面,在单位间的争端中,相关县级或县级以上等级别的人民政府有权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和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