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以及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我们严格禁止生产及销售任何不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产品;
坚决杜绝产品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发生;
同时,对已被国家明文淘汰的产品也一律不准进行生产;
对于已经失效或变质的产品,更是严令禁止其进行销售;
此外,我们还坚决抵制任何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以及仿冒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