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其相应的赔偿标准设定如下:
首先,被拆除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将作为依据之一,以划分不同档次的房屋补偿费用,并以此为基础,依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精确的计算;
其次,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所面临的临时居住条件,设立周转补偿费用,通过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进行简单估算后,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数额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具体确定,同时,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那些在约定时间内成功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仍未达到45平米,那么不足的部分将会按照评估单价的80%进行额外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