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对于划拨土地的房屋所能获得的补偿往往取决于各地政府的政策规定。
通常情况下,拆迁方并不会为划拨土地本身提供额外的补偿,而仅会对土地上的附属物如建筑等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
具体而言,这些补偿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