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必将面临刑事制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谓“危险驾驶”乃是指在道路环境中,驾驶员以追逐竞赛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情节极为恶劣者;
以及因饮酒过量导致无法控制车辆状态而驾车者;
或者担任校车运营任务或从事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过核定载荷搭载乘客,甚至超出规定最高限速行驶的情况。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行的行为人,通常将被处以拘役之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作为附加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